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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大数据产业协会 | 作者:NHbigdata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377 次浏览 | 分享到:
政策指引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

队伍建设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广东技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办字〔202017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7号)、《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的通知》(南府〔20201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技能人才三年提升工程(2019202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75号)精神,结合《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南府〔201844号)的执行情况,现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推动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扎实做好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激励等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广东技工”工程,加快培养一支数量充足、技艺精湛、结构合理的技能人才队伍,推动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  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形成引进快、培养好、使用效果优的工作格局,促进技能人才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到2022年,全区技能人才总量达27.1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超9.5万人,占总量的比例达35%以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经营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且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技能人才建设的统筹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订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和实施;区教育局负责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的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人大和区政府的批复安排区级财政扶持资金;其他各部门、各镇(街道)应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

 

第二章  引进体系

第五条  以企业为主导,实施技能人才集聚工程。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扶持、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行业协会引进和培养技能人才,促进技能人才数量快速增长,素质明显提高。

第六条  建立健全柔性引才和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区域性人才市场联盟、劳务合作基地、海内外引才点等作用,鼓励技能人才通过引进、兼职、技术合作等方式来南海发挥作用。

第七条  加强校企合作和订单式引才,鼓励各类职业院校与我区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签订校企合作协议,输送技能类应届毕业生到我区实习就业。对每年度与我区企业签订校企合作或订单式引才协议并累计输送30名及以上毕业年度在校学生到我区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院校,按300/人标准给予奖励;对累计输送10名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到南海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保)的,分别按初级工1000/人、中级工2000/人、高级工3000/人、技师10000/人、高级技师20000/人标准给予院校奖励。每所院校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第八条  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区内依法成立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区内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从区外引进技能人才(不含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不含经认定为我区一类至七类和特色人才),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对每年度累计引进满30人以上的职业中介机构,区财政按400/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奖励最高不超20万元(含)。

 

第三章  培养体系

第九条  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职业培训体系,适应全民技能提升和产业经济发展的要求。以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目标,深入开展校企联合培养技能人才工作,畅通从中职、高职、应用本科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成长渠道,整合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条  发挥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对组织新录用员工、在职在岗员工和转岗转业职工开展适岗能力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该补贴政策执行到2021年底)。推动产教融合工作,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鼓励我区各类企业广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且学徒顺利通过考核获证的企业,可按每名学徒每人每年40008500元的标准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支持我区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含区属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依照有关规定配合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一年内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通过考核评价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证书超过50人的,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组织培训的企业、教育培训机构5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培训机构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第十一条  推动企业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对经正式评定为首席技师的技能人才,经镇(街道)和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纳入南海区人才分类认定体系:对获评区、市和省级企业首席技师的,可分别申请认定为南海区的五类、四类、三类人才,享受相应的南海区人才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依托首席技师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广泛发动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企业应建立完善职工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岗位练兵、职业培训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主动加强与各类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等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商会或行业协会创办职业培训学校,面向社会各类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助力劳动者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经评定获得市级创办补贴资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区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创办补贴。

第十三条  发挥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训载体作用,引导职业院校设置适应产业和市场需求的专业,吸引更多适龄学子就读,并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制度。支持院校与企业、商协会合作创设专业学院,积极承担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竞赛、职业能力开发等任务,加快培养急需紧缺的各类实用型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实施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城乡劳动者通过参加培训或自学,实现从无技能等级到拥有技能等级,或从拥有技能等级到取得更高技能等级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最多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或行业发起成立行业技师协会,通过协会承担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竞赛、技术交流和服务等职能。

第十六条  培育发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保障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参与财政补贴性培训等活动方面与公办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章  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加快推进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做好评价结果有机衔接。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与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我区特色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  政府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的职能要向统一职业标准、规范考务管理、提供职业能力开发评价公共服务转变,技能评价具体事务逐步向社会转移。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评价机构做好人员培训,加强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院校和行业协会建立国家、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十九条  加快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鼓励龙头企业建立新职业行业评价规范,鼓励和指导本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区属技工院校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积极申报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我区获得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开发适应我区特色产业发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或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对我区开发并经上级验收通过的《专项职业能力规范》和专项能力题库,由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一个项目2万元和3万元奖补;对我区开发并经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验收、纳入补贴目录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由区财政给予每一个标准3万元奖补。对企业在岗职工等各类劳动者参加纳入省备案的培训项目并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一支高素质技能人才鉴定考评员、质量督导员队伍,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对新取得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证书的个人,区财政给予每人每证1000元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参与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优秀技能人才,除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外,可按有关规定计入南海区新市民积分。对参加南海区职业技能竞赛并获评区级、市级“技术能手”称号的,以及经人社部门评选的省级技术能手,可分别申请认定为南海区的六类、五类、四类人才,享受相应的南海区人才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各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及群众团体等社会力量,开展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参赛规模在60人、100人或200人以上,并开展职业技能评价,颁发技能证书的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经提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并同意的,分别给予35万元或10万元的组织经费支持;冠名佛山市级(含以上)的竞赛按区级竞赛标准的1.5倍给予经费扶持;镇(街)级别的竞赛按区级竞赛标准60%给予经费扶持。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辅助的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引导企业实行技能人才岗位绩效工资、协议工资、技能职务津贴以及年薪结合的薪酬制度,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

第二十五条  落实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贯通机制,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及时制订发布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鼓励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的机制,对受聘相应技术岗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参照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级别享受薪酬待遇。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在职员工技能晋升,对每年培养在职员工且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0人、100人、200人以上的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培养补贴。本项补贴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奖励不能同时申领。

第二十七条  发挥大城工匠、首席技师带头作用,依托“南海区大城工匠工作室”“首席技师工作室”等建立多层次技师工作室(站)。扶持我区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南海区大城工匠工作室”,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创办补贴;对经复核成绩良好的区级大城工匠工作室,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科研补贴。引导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设立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对成功申报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继续落实并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退休待遇政策,凡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须经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查询确认),退休前一直从事与职业证书工种相符的工作,经所在单位正式确认,在我区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享受区财政发放的职级补贴(技师:200//月、高级技师:300//月)。

第二十九条  积极组织推荐区内技术能手参加国家和省、市、区的评优活动,加大对优秀技能人才的奖励,每两年选拔10名“南海区高技能突出人才”和20名“南海区岗位技术能手”,对获奖选手授予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50000/人和20000/人一次性奖励;选拔“南海区高技能突出人才”、“南海区岗位技术能手活动”与“南海区大城工匠”评选活动隔年各举办一次。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区财政每年应加大对技能人才建设的投入,技能人才引进奖励、培训评价、评选表彰、师资培养、专项职业能力及区域特色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申报奖补、技能竞赛等费用纳入人才立区战略专项资金的统计范围。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企业应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60%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用于技能人才培养。

       第三十二条  有关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做好技能人才培养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绩效等,区委组织部、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或个人,停止发放其所有资金,追回已拨付的经费;情况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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